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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指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如散发放射性物质、扩散有害微生物、传播病毒、架设电网、架车冲向人群……等。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畜、家禽及被饲养的生物、动物和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生命和健康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 行为人犯本罪,主观上应具备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如在养鸡场投放鸡瘟病毒,造成大批鸡因病死亡;未经批准架设电网,行为人故意驾车向人群冲撞等。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而为之,对于行为人因不知其会造成广泛的杀伤力和破坏性而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其不是故意而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某盗窃犯在某生物试验室盗得一瓶病菌,因不知为何物,有何危害而投入河中,造成水质污染的严重后果,因其没有故意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构成本罪。 刑法对“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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