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对私藏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在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子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数量标准的,并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