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和物质保证。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其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如采用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口号;撰写、印发文章、小册子、刊物;投递匿名信;街头聚众发表演讲;当众呼喊口号;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信息手段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的信息等。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其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无论其实际效果怎样,均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只要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均可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人主观上有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目的,因此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分裂、民族分裂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所以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应当给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刑法从重处罚。 |